丹东生育津贴申请禁止性要求
1、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如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等;
2、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无规定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如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等;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交通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妊娠终止;
4、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5、因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
6、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
7、未经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或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在定点医院未持卡就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节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8、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9、参保职工年度内2次(含2次)以上流产的医疗费;
10、中断缴费的单位职工及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从中断或解除劳动关系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