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用户气费标准:
(一)分档气量
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用气量为户年用气量0-277(含)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为户年用户量278-421(含)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为户用气量422立方米以上。
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大于4人的家庭,持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机关、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对户籍人口5人的居民家庭用户,第一、二档年用户量均增加69立方米。
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卡表用户以购气量为计量依据,用户用气量或购气量超过第一档用气量时,燃气公司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阶梯气价的计价情况。
(二)分档气价
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气价为2.9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为3.19元/立方米(第一档1.1倍);第三档气价为3.45元/立方米(约第一档1.2倍)。
特殊用户(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一“户”内常住人口6人及以上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气价格为3.045元/立方米。
低保户家庭用气继续实行价格优惠。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家庭,第一档气价仍为2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为2.4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为3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户气费标准:
一般用户(年用气量 300 万立方米以下)销售价格上调 0.1877元/立方米,即由 3.551 元/立方米调整为 3.7387 元/立方米。
大用量用户(年用气量 300 万立方米以上,含 300 万立方米)销售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价上调 0.1877 元/立方米,即由 3.321 元/立方米调整为 3.5087 元/立方米,允许经营企业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 5%幅度内制定具体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