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1日零时起,其参保职工按《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拓展内容】贵阳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哪些?
(一)产假。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二)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三)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无业配偶医疗费用经济补助。参保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参保人员同类费用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怀孕已满28周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例按800元标准(无业配偶按50%)支付,超过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怀孕未满28周的,产前检查费实行限额支付,每例最高支付限额800元(无业配偶按50%),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据实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门诊流产手术(含人工、药物和钳夹术)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每例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低于最高限额发生的费用具实支付,高于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