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批准,需要到设区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的参保人员。
办理方式
异地转诊人员在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直接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
办理材料明细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具有转诊资质的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外就医证明
温馨提示
(一)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但自愿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及江苏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连云港医保”、江苏医保云App、我的连云港App
等渠道办理未转诊登记。登记完成后,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相关住院医疗费用,相关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在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二)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因各省目录差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