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湘潭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业务,具体如下:
一、核定条件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业务材料
1.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用于领取养老金)
2.以下资料视情况提供:
①个人人事档案(招工、入伍、下乡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
②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提供已审批的《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公示表》;
③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提供已审批的《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公示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及复印件;
④代办人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委托他人申请时)。
三、业务办理(市本级)
1.无视同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人员持业务材料到市民之家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窗口(A206-A210)提出申请。
2.单位带档案和自带档案的参保人员:
①参保人员持业务材料到市民之家A215窗口办理退休审批。
②参保人员持审批通过后的资料到市民之家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窗口(A206-A210)核定养老金。
3.档案寄存在市人力资源中心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持业务材料到市人力资源中心档案室申请代办相关手续。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清有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高、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标准就越高。
2.外地或跨制度(城乡居保、机关社保)存在多重账户的,需在待遇核定前转移合并;
3.社保卡需激活;
4.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
五、咨询服务热线
0731-58533456(湘潭市社保中心)
0731-57883503(湘潭县社保中心)
0731-56768162(湘乡市社保中心)
0731-52865072(韶山市社保中心)
0731-58205991(湘潭市雨湖区社保中心)
0731-55568095(湘潭市岳塘区社保中心)
0731-58551925(湘潭高新区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