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申报补贴人员初次就业或创办企业的,所在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旅游经济开发区;
(2)申报补贴人员就业创业时须已毕业且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保并在企业工作;初次创业的,须为企业第一大股东,到位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完成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购买二手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4)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需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申请时已婚的,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权利限制:
符合申请条件且已收到购房补助的申请人,原则上自购房补助收到之日起,3年内不得出售、撤销享受补助的新购住房。确需出售享受补助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在房产交易前(办理或变更不动产登记、网签登记前),享受购房补助人员到旅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领取《购房补助退回申请表》,并将所享受的购房补助资金原额返还旅游经济开发区财务部门账户,同时提供资金转账证明及申请表。
2.旅游经济开发区财务部门确认资金返还后,将人员信息反馈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解除房产交易限制。退回资金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按程序予以退回或作为下一轮购房补贴重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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