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符合退费条件人员持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参加职工医保证明、重复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税务部门办理退费申请,医保部门负责退费。
(二)受理时限
2023年12月31日前缴纳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属于上述受理范围的情况时,可在2024年1月31日前申请办理退费,原则上过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