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01号)规定,符合相关倾斜政策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填写相关附件表格,经所在单位、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职称。
具体举措:
一、进一步畅通进入通道 (一)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改进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有效解决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问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学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面试、考察开展公开招聘;招聘本科学历以上人才,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采取面试、考察的招聘方式进行;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积极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创业。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切实落实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实施好“三支一扶”项目,鼓励各地完善“三支一扶”期满人员流动政策,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人员就业力度,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扎根基层。实施“豫商豫才”返乡创业工程,大力支持豫商、农民工、科研人员、大学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 二、进一步优化岗位设置 (三)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基层事业单位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对规模小、人员少、偏远地区的中小学、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对高级岗位进行集中调控,统筹设置。支持基层事业单位通过“县管乡聘”的办法集中管理基层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单位人才实际分布,合理调整设置相关岗位,最大限度保障人员所需岗位及相关待遇。 三、进一步落实工资待遇 (四)健全完善基层收入分配制度。对到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落实对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400元,并向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对条件艰苦地区的工作人员可按照每月不高于100元的标准适当提高。完善基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对完成任务出色、工作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对招聘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基层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落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关规定。 四、进一步强化引导政策 (五)加大基层表彰奖励力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奖励体系。对长期在基层工作、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表彰奖励。在专业技术人才表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工作中,适当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比例。 (六)落实基层人才引导政策。健全人才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激励政策措施,加大职称、工资等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人才向基层最需要的地方流动。县(市、区)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引进的省辖市属及以上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其他在工农业生产、工程和科技推广一线,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提前一年申报高级职称。基层特岗教师任教满1年后,设岗县(市)可将特岗教师纳入当地正式在编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参照当地新聘用正式在编教师的办法开展职称评审。“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满1年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取得新型职业农民中级以上职称并继续从事现代农业生产服务的,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创新基层柔性引才方式。创新双向挂职、对口支援、短期工作、项目合作、兼职等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组织各类人才到基层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活动。专业技术人才由单位选派到基层服务期间,其原单位岗位、职级、工资福利保留不变,在基层工作经历和业绩可作为优先晋职、晋级、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给予工作、生活补助。推广部分专业领域职称晋升“凡晋必下”制度。 五、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八)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突出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建立体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和特点的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论文等倾向,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要求,对基层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林草和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等,实行以教案、病案、专题报告、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工作总结、实验报告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不将论文作为基层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限制性条件。突出实绩贡献的评价,加大对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工作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基层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草等相关系列专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单独的职称评价标准,适当放宽学历要求,着力体现本系列(专业)工作特点的创新和工作实绩。 六、进一步创新职称评价方式 (九)改进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等不同评价方式。对长期扎根基层工作、做出重要业绩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参加职称评审。丰富和完善考核认定方式,通过讲课、答辩、实绩展示等方式对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技术水平进行考核认定,激励和引导基层人才把时间和精力集中在主动提升能力业务上,把能力水平展现在课堂、田间地头、森林草原、厂矿车间和为农村农民的服务中。创新和建立符合本行业基层实际的答辩办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视频答辩,方便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扩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试点,在农村中小学、农业、林草、水利和医疗卫生系统乡镇基层单位,建立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定向评价取得的高级职称在同级基层单位定向使用。加强对“定向评价”数量、结构的宏观调控。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双通道”晋升职称机制,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己取得的业绩成果,自愿选择申报基层高级职称或全省范围有效高级职称。 七、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 (十)完善和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倾斜政策。凡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5年的在岗在编农村学校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凡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0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一级教师。在农村连续从教满30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 (十一)完善和落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倾斜力度。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累计工作25年的执业医师,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可申报副高级职称。对长期扎根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执业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继续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服务的,除按正常程序晋升高级职称外,连续工作满10年者,可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并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定向聘用。 (十二)加大其他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倾斜力度。继续落实基层农业、林草、水利技术人员有关职称倾斜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8年以上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以直接申报农业副高级职称。对长期在基层一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艺人,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创业者在乡村当地创办企业3年以上,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安置就业30人以上,对当地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直接申报企业高级经济师职称。 (十三)健全继续教育制度。进一步强化继续教育对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的主渠道作用,落实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用人单位保障其参加继续教育权利和学习期间各项待遇。推进继续教育制度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对新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继续教育基地、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等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岗位适应、职业发展和实践能力。 八、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人才工作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实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相关行业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完善政策,形成共同推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 (十五)加强联系服务工作。按照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推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简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质量,依托“互联网+”等模式,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建立联系服务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制度,畅通建言献策渠道,开展慰问休假考察等活动。切实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习培训、医疗保障、居住、子女就学、文化需求等条件,为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