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实施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指南
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适用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云南省内的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一)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的内地居民,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居民的现役军人,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三)结婚登记办理条件及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男方年满 22 周岁,女方年满 20 周岁;
②双方均无配偶,自愿结婚,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2.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双方当事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②现役军人应当出具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结婚登记证明》;
④3张2寸(3.5cm*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⑤离异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原件或法院判决书;丧偶再婚的须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或死亡证明。
(四)离婚登记办理条件及材料
1.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已取得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证;
2.办理离婚登记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双方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②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
③当事人各提供2张2寸(3.5cm*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④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⑤现役军人应当出具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五)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须在同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双方当事人待“冷静期”届满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六)以下婚姻登记事项暂不实施“全省通办”:补领结(离)婚登记证;涉边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