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公积金贷款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
(一)首套住房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首套住房,执行我市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执行我市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关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套数认定
(一)首套住房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仅有一套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购买的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并就该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执行我市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两套住房,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依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武公中发〔2020]14号)等相关规定,当前第二套住房商转公贷款不予受理。
三、关于异地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
2025年4月30日(含)前,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条件和范围,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取消借款人(含配偶)须武汉市户籍的限制条件,
异地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参照上述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在本市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
在本市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其他事宜
本政策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此时间节点前受托银行已经受理并已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进行"资格审核登记"的,仍然按原贷款政策执行。2024年5月6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本政策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