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
宿迁市洪泽湖路891号便民方舟1号楼;宿迁市洪泽湖路891号便民方舟1号楼508室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春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条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第九条创业补贴(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①补贴对象。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②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创业主体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