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定军人子女
范围: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三)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四)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依据: 《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1号)。
二、特定公安民警子女
范围: 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依据: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三、特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范围: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依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
四、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
范围: 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
依据: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
五、烈士子女入学
范围: 烈士子女。
依据: 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