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技能培训:城乡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就业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岗前培训: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适应性培训。
(2)技能提升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培训机构展开的培训。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由企业与职业院校、经政府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或所属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展开的培训。
(4)企业技师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由建有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和职业院校,或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
3.创业培训:五类人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商等,下同)经营者。
4.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培训:以各种形式在基层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职业培训补贴。对列入各级基层成长后备人才库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各地人社部门可采取整建制购买方式开展集中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项目制培训:对城乡贫困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其他人员(含残疾人、道德模范、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通过项目制方式由政府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政府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培训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给予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