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政府或其他部门对新就业毕业生等予以租金补贴的,直接发放给本人。
租金标准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确定,并在运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退出条件
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并由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负责腾退:
1.承租人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约定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