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生育登记奖励和社会保障
1、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3、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注销光荣证;
养老保障:
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