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不文明养狗处罚规定 廊坊市养狗管理条例

地方特产2023-11-24 17:13:34未知

廊坊不文明养狗处罚规定 廊坊市养狗管理条例

  养犬人违规养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

  (二)超出数量饲养犬只的;

  (三)逾期未办理年检、变更、注销、补办手续的;

  (四)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

  (五)违反本公告第四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第一至四项的;

  (六)经劝阻无效仍携带犬只进入经营者、管理者决定禁止进入的场所的;

  (七)养犬人携带犬只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

  养犬人违规养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禁养犬、大型犬、烈性犬的;

  (二)放任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离开护卫场所或者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未装入犬袋犬笼的;

  (三)虐待、遗弃犬只的。

本文标签: 养犬  场所  公安机关  区内  廊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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