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开展初创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持续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衡政发〔2019〕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湘人社发〔2023〕8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衡阳市五城区初创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一次性开办费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在市本级和五城区(含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注册时间在3年以内,至截止申报当月1日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注册时间在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
2.法人代表为创业重点扶持人群,包括: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留学归国人员)毕业5年内、返乡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员、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其中,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从2018年7月起算。
3.经营主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吸纳城乡劳动者2人以上就业,且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员工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保机构出具最近三个月参保及缴费凭证),均可申请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标准:吸纳2人就业,按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最高不超过40000元。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标准:吸纳2人就业,按40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0元。符合条件的初创小微企业每年申请一次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创业场所租金补贴时间为准)。
三、提交资料
1.衡阳市初创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衡阳市初创小微企业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材料。包括:系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复印件;系返乡务工人员的,提供本市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系被征地农民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系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系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系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系扶贫建档立卡人员的,提供当地扶贫办已建档立卡的相关证明。
5.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连续最近三个月为劳动者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缴费凭证;
6.经营主体目前正常运营且运营6个月以上的有效证明资料,起止时间统一为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
(1)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凭证(按季度提供即可)或银行经营流水(银行流水多的企业,可视情况每个季度抽取1天提供即可);
(2)门面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等;
7.初创小微企业在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用A4纸,依顺序装订成册。
四、工作流程
(一)申报初审
申报对象按照自主申报原则(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与成立日期不一致的,须核实换证或者补证原因,因法人代表变更而换证的,不予受理),于2023年9月15日前,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向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提交材料申报,在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初审,区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经区就业服务中心核实无误后,加盖区就业服务中心公章,于9月20日前,将所有纸质材料按规定要求装订,与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就业服务中心。
(二)市级复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城区上报资料后进行信息查重比对,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根据资料审核、实地抽查核实情况据实确定补贴金额。
(三)上网公示
对补贴的候选单位名单将通过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15天,并根据公示结果确认最终补贴对象及金额。
(四)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公布补贴对象名单,市区财政将相关奖补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在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
五、其他
1.初创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与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2.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衡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
3.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