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下半年绍兴越城区教资认定报名指南

地方特产2023-09-26 23:31:18未知

2023下半年绍兴越城区教资认定报名指南

  越城区202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1.户籍在越城区内的社会人员;

  2.持有越城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3.越城区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

  4.在我区学习、工作、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包括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我区的港澳台居民、在越城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和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它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5.在越城区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申请条件

  (一)学历及技术资格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1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可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考试要求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属于免试认定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应当通过就读高校组织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经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5部门关于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16号)有关要求,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三)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申请认定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持有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要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四)身体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到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并合格。

  (五)其他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管理。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权限,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有效期内居住证,市区居住的可按电子居住证上实际居住所在区办理)、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在读研究生)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认定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由越城区教体局负责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绍兴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继续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6〕35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办事,市级权限(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下放区、县(市)。绍兴市教育局在越城区设立现场确认点,负责实施现场确认、体检及资格证发放等事项。

  四、认定程序

  1.报名

  (1)网上申报时间:10月8日至10月20日,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进入,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请报名,具体操作可参阅附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网报时间到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2)现场确认时间:11月1日至11月3日(工作日),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网上报名确认点与现场确认点必须相一致),未按时进行现场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确认时间:工作日的8:30-11:00和14:00-16:30,逾期恕不办理。

  确认地点:

  越城区确认点:

  11月1日至11月2日确认点地址:越城区前观巷168号(原越城区教体局、越城区文化旅游局办公处)

  11月3日确认点地址:越城区胜利东路600号十楼1018室

  联系老师:毛老师,电话:0575-85148703。

  申请人可加入“越城区202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QQ群”:584857334,获得更多认定环节的相关通知及反馈。

  2.体检

  须参加统一体检。

  体检时间及医院安排:现场确认通过后,再行告知。

  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按标准收取。

  申请人须参加体检全部项目(如X光胸透等),请申请人根据本人身体情况酌情安排。未参加(全部)体检者视同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由申请人下载打印。填写“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既往病史”等栏,贴上本人照片。

  申请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请下载《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请下载《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3.审核认定

  申请人可适时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个人各个申请时段的状态。已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员由绍兴市教育局和本认定机构公告。具体查阅绍兴市教育局和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教育体育局通知公告栏目。

  4.领取证书

  申请认定通过者请关注本认定机构公告,申请者可选择现场领取,或快递(邮寄)领取。届时根据网报时选择的领取方式进行发放。选择邮寄的,默认收件信息为申请人网报时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必须确保能收到,且是本人签收。请申请人网报时务必准确填写。

  五、确认材料要求

  现场确认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原件(正反面于一页);

  2.申请人身份类别证明材料:

  (1)以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本区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仅需复印户口本第1页及申请人信息页,并请复印在A4纸同一页面;集体户口也可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替代);

  (2)以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出示浙里办电子居住证并提交截图打印件;

  (3)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以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的,提交我区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以在我区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申请认定的,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件。

  3.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3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1张贴在体检表上,其余1-2张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及备用;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申报学段、学科);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港澳台居民须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需要,申请人可提前通过认定机构向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开具相关函件;

  6.其他补充材料。

  以下材料将在申请人网报时通过国家认定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比对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比对不成功的,须现场提供。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它注意事项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在认定体检时,经认定机构指定体检医院医生现场确认已怀孕的,可以免做胸透检查。申请人自带怀孕证明的,不予认可。备孕和哺乳期的人员一律不免检胸透。

  2.申请人网上填报的信息须真实有效,正式提交后,所提交的信息将不能再修改,请慎重填写,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申请人对《个人承诺书》中的承诺内容负责,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附件:

  1-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2-1.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2.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本文标签: 教师资格  申请人  资格  城区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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