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按照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以下确认。
4.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户口不在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收入和住房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1.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按照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以下确认。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外来员工可申请租住用人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员工可以申请政府投资公租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部分公租房项目需同时具备在在本地缴交社会养老保险2年以上);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按照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以下确认。
2.获得当年度新市民积分入住申请公租房资格。
(四)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建设)与公租房并轨运行的廉租房及专门为务工人员建设的公租房申请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务工人员。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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