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1、生育医疗费:本地生育对象住院费用在定点生育医院即时结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医院现金结算,异地生育者在当地医保定点生育医院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者在出院后携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结婚证与生育登记回执复印件、产前门诊发票、住院发票、出院记录、住院总清单等资料交予单位医保经办人,到九江市行政审批局医保窗口办理。
2、生育津贴:已在定点生育医院即时结算者携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结婚证与生育登记回执复印件、产前门诊发票、出院记录、医保结算单等资料交予单位医保经办人,到九江市行政审批局医保窗口办理申报及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回单。
现金结算者携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结婚证与生育登记回执复印件、产前门诊发票、住院发票、出院记录、住院总清单等资料交予单位医保经办人,到九江市行政审批局医保窗口办理。
备注:符合生育待遇享受条件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以上事项如同时申报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者只需提供一次材料,不必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