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第三类为不符合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1.参保资助: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和第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第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对困难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2.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医保年度累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第二类救助对象:年度起付线标准为1500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起付线标准为75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3.门诊救助:按照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实行门诊医疗救助。在按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支付后,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门诊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 元。监测对象等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 1000 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人员等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 90%比例给予救助。
4.再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不低于 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再救助封顶线(可申报额度)不低于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