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期护理保险评定政策(长期护理保险评定标准)

地方特产2023-01-19 12:52:26佚名

天津长期护理保险评定政策(长期护理保险评定标准)

  》》》天津长期护理保险评定政策

  1.失能评定。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通过评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天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自作出评定结论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评定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评定。

  2.评定机构及人员。

  失能评定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业务范围涉及养老服务评估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能够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参加公开投标。失能评定人员应具有临床、护理、康复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失能评定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规定参加失能评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评定标准。

  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执行。民政、医保等部门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失能评定标准体系。

  4.评定流程。

  失能评定按照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复核与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程序进行。现场评估过程中,由至少2名评定人员开展评估,至少1名评定对象的近亲属、监护人或代理人在场,并全过程做好问询和影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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