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截止到招生当年度8月31日已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二、严格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要统筹学校设计规模、标准班额、标准校额、上年度计划执行、学校规范办学等实际情况,逐校合理核定招生计划,继续巩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后的在校生占比目标。
三、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审批机关为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学校,在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县(市)域学生入学需求的基础上可向绍兴大市区域内招生。继续实施2020年开始的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的同步招生政策。要按照全市“招生安”监督场景建设应用工作要求,将本地的招生业务系统按时有效接入市级“驾驶舱”平台。2023年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要在4月份启动线上试报名基础上,从5月下旬全面启动。民办学校招生报名必须纳入本地招生报名业务系统,禁止任何形式的线下招生、测试招生、提前招生,不在招生平台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一律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对于派中后自愿放弃入学而出现招生计划缺额的,若选择补缺,则补缺时应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电脑随机派位。
四、保障好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转)学
“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在家长常住地100%保障入学、就读公办学校达89%”已列入2023年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入(转)学有关政策举措,落实好《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转)学保障政策,积极有序推行“居住证+积分”梯度提供入(转)学服务的举措,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家长常住地入学,并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具体积分量化办法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公安等部门组织实施。在随迁子女群体中,对父母和本人均持有居住证的对象,各地应优先安排其入(转)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学;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全部安排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有困难的,要通过向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其入学,切实做到应入尽入、应转尽转。随迁子女公办学校就读率不得低于市对区、县(市)下达的目标要求。2023年设定的随迁子女入(转)学条件不得高于去年标准。
五、优化“长幼随学”服务举措
各地要全面推行义务教育段“长幼随学”办法,进一步优化“长幼随学”人性化服务举措,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因地制宜,切实帮助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更好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
六、强化招生入学工作属地责任
各区、县(市)教体局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依法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加强对重要招生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负责谁监管,严格落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行为。要及时受理和回应群众诉求,对违规招生行为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违规必究。
七、其他
各地若有义务教育学校新划学区或调整学区,要在5月10日前报备市教育局,严格按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原则上要在5月上旬发布本地2023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2023年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应报我局审查同意后再实施。市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参照越城区的办法意见同步实施。
市教育局招生工作联系人,基教处单**,电话:85226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