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入户
办理条件:拥有合法的房产或者租赁合同
1、在县级市市区、具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
2、在汕尾市市区(指城区中心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3、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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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子女入户
办理条件
被投靠一方属本市、县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含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迁移与被投靠一方合成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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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父母入户
办理条件
1、被投靠一方属于本市、县户口,其父母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申请户口迁移与被投靠一方合成一户。
2、本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是父母的可以在该房屋地址登记户口。
3、没有自有房屋的,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4、未成年人的户口应该随父或随母落户,并明确标注父母或监护人信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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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配偶入户
办理条件
1、被投靠一方属本市、县户口,其配偶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与被投靠一方合成一户。
2、本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是父母的可以在该房屋地址登记户口。
3、没有自有房屋的,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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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小孩入户
办理条件
公民按法律规定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已登记户口的小孩,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后,可申请将被收养小孩的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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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安置入户
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省及本地区政策要求,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以申请迁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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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入户
办理条件
随军家属入户迁移。驻汕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相关证明后,可办理随军入户。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军人服役地所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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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学生入户
办理条件
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
公民考取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办理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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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入户
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及本市、县人才引进政策,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县
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毕业生以及初级以上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
在我市市区及在其他建制镇(非农村)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入户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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