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门诊共济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一定,每年的10-12月可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下一年度变更手续。
一、定点医院的选择
1、每年的10-12月可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下一年度变更手续。
2、未按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下一年度默认上一年度选点机构。参保人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中途变更手续,并从变更次月起生效。
3、参保人首次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受选点时间限制。
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选点规定
1.全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已开展定点普通门诊业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2.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作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仅作为普通门诊备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医保结算等级执行。
3.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定点普通门诊业务的,必须设立独立普通门诊部,单独运作、独立核算,并执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收费标准。
4.同时设立定点普通门诊和备选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诊区分立、收费标准以及系统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