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陕民发〔2012〕37号)文件规定:“全省实行城乡统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根据退役时省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因素综合确定。随国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政策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义务兵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经济补助金为退役时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减去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的2倍。即:义务兵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城居毕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部队发放步的年退役金〕*2年义务期(未满2年的乘以实际军龄)。
2023年义务兵约4万元,发放时间:次年7月底
普通士官补助标准:
在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再根据士官本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5%给予增发。即:普通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2年)。
直招士官补助标准:
不再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根据士官本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5%领取。即:直招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
《关于调整和补充士兵优待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民发〔2014〕24号)规定:‘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比例由原5%调至10%,即:普通士官在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服役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给予增发(义务期不计)。直招士官不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每服役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给予增发。’
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
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其他原因被退学或结业,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补助标准发放;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发放。
上述人员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5%、10%、5%予以增发。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多次荣获同一奖励等级的,不累计计算增发金额。对于服役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军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军龄按6个月计算。因个人原因超过本期服役年限滞留部队(院校)的时间,不作为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增发年限。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
(1)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
(2)军队院校学员无正当理由退学退伍的、军队院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3)服役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