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实施细则
一、执行原则
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坚持自愿原则,不选择执行的居民用户仍按原方式计价;选择执行的居民用户,执行时间以年度(为自然年)为周期,申请执行及取消执行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由电网企业免费调试峰谷分时电能表;一表多电价用户,具备分表分线条件的,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
二、实施范围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涵盖两类用户。一是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实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二是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居民合表用户(指不和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客户)不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时段划分
峰段:每日8:00时至20:00时;
谷段:每日20:00时至次日8:00时。
四、电价标准
在现行对应标准上,峰段每千瓦时加价0.05元,谷段每千瓦时降价0.2元。详见下表:
五、电价执行分类
(一)在实施范围内但未申请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仍按原电价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客户;以及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一户一表”电采暖居民客户(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按照7个月的阶梯档位执行相对应的阶梯电价(即:居民阶梯对应档+峰谷分时电价)。一档电量为:180*7=1260千瓦时及以下;二档电量为:1261千瓦时至(350*7=2450)之间;三档电量为:2451千瓦时及以上。
对在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开始执行(或取消)居民峰谷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时间按照实际月份数计算。如:
(1)“一户一表”居民客户12月31日起执行居民峰谷电价政策,则其阶梯年内阶梯月份数为9个月(免阶梯月份为1月-3月)。
(2)“一户一表”居民客户12月31日起取消执行居民峰谷电价政策,则其阶梯年内阶梯月份数为10个月(免阶梯月份为11月-12月)。
(三)未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一户一表”电采暖居民客户,如申请执行居民电采暖政策(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按照7个月的阶梯档位执行相对应的阶梯电价。一档电量为:180*7=1260千瓦时及以下;二档电量为:1261千瓦时至(350*7=2450)之间;三档电量为:2451千瓦时及以上。
(四)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由电网企业直抄到户的“一户一表”城中村房屋出租户,在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在现行电价标准上,峰段每千瓦时加价0.05元,谷段每千瓦时降价0.2元。
六、申请及受理流程
(一)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由户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近期交纳电费的凭证到属地的供电营业厅申请办理,他人办理的需持办理人身份证和户主签字的委托书。电网企业完成表计调整或更换后,签订《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协议》,开始按照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电费。
(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非居民客户(指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持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单位委托办理人员证明等资料到就近的供电营业厅申请办理。电网企业完成表计调整或更换后,签订《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协议》,开始按照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电费。
(三)申请执行居民电采暖政策的客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持户主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用电地址相符的房屋产权证书、物业办或小区管理单位提供的非集中供热证明以及近期交纳电费的凭证到属地的供电营业厅申请办理。电网企业现场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执行电采暖政策。
(四)对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采暖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如申请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在经电网企业认定后执行。
七、其他规定
(一)申请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及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客户,应仔细阅读《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协议》,了解政策后填写《居民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申请书》,作为《居民供用电合同》附件按规定及时归档。
(二)对于申请执行(或取消)峰谷分时电价导致阶梯档位变更,需要追补(或退还)前期阶梯电费差价的,在客户申请变更生效的当月进行追补(或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