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一)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三)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及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
(四)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部队团以上单位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批准书;
(二)拟落户人员名册;
(三)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出具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地址、人员定额等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合法稳定房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