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9月发布的《赣州市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通告(试行)》,由五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并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等工作保障。牵头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养犬证发放工作。
由于具体实施细则未出台,暂时未明确犬只登记、养犬证发放工作。
根据该规定,市民群众有下列事项需要注意:
一、限制区域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限制区域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将犬只迁出限制区域。
二、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3.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4.携犬只出户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5.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烈性犬:西藏獒犬(藏獒)、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高加索山犬 、伯恩山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狗)、英国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牛头梗、斗牛犬、美国比特犬。
大型犬:犬体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