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4.不得在住宅公共区间设置犬窝、搭晒犬具;
5.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束一点五米以内牵引绳牵领,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
6.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7.携带犬只乘坐住宅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并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8.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9.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游乐场、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商业、餐饮等公共场所;
10.不得遗弃所养犬只。
特别提示:
1.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不适用前款第六项至九项的规定。
2.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犬只进入的标识,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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