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标准:1.起付标准:精神类疾病 300 元,其他病种在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750元。
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 、75% 、65%。
限额标准:结核病 (活动期)、艾滋病,限额2000 元;冠心病、高血压亚级 (极高危组)、重度糖尿病、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癫痈、支架(搭桥) 术后抗凝治疗 (一年)、恶性肿瘤术后,限额 3000 元;非病毒性肝炎 (含肝硬化),限额6000元;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限额 8000 元;脑瘫儿童医疗康复限额:3岁前10000元,3 岁后6000 元,康复年限不超过5年:再生障碍性贫血,限额 15000 元;轻型血友病限额 20000 元,中(重)型血友病限额80000 元;儿童苯丙酮尿症,0-6周岁22000元,7-13 周岁29000 元,14-18 周岁36000 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尿毒症 (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毒性肝炎 (含肝硬化) 限额 1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