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2023年供暖温度标准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丹东市供热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一是《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称《省条例》),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1日修订,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是《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称《市条例》),由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5月29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批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