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评价机构(用人单位)】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用人单位)。
适用条件:
(1)评价机构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补贴性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
(2)评价机构按规定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自主评价;
(3)劳动者考核评价合格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标准
按照考核评价合格获得证书的人数,按初级工和中级工每人200元、高级工每人28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每人350元、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领期限
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申领流程
评价机构规范完成考核评价并将证书数据上传国网后,登陆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向补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填报相应信息。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按照“谁评价、谁申领”的方式申请,符合条件的,评价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给评价机构或所在企业法人主体银行账户。劳动者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已享受该职业高等级评价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评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