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6〕16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配偶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亲年龄超过60周岁或者母亲年龄超过55周岁,以及已退休人员。
(三)未成年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亲年龄超过60周岁或者母亲年龄超过55周岁,以及已退休人员,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及未婚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现役军人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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