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的,免征契税。
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购买我县(区)普通商品住宅(含二手房)的,缴纳契税时补贴已缴纳契税的30%;
2023 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购买我县(区)普通商品住宅(含二手房)的,缴纳契税时补贴已缴纳契税的20%;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购买我县非住宅商品房(如公寓、写字楼等)的,缴纳契税时补贴已缴纳契税的20%。
对2023年4月1日前购买我县(区)普通商品住宅(含二手房)、并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的,补贴已缴纳契税的20%(已享受过契税补贴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