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居住证申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收到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 广东省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或者登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请补领、换领。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申报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的,无需换领新证。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领或者补领、换领居住证,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者应当予以配合。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有人出示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