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济宁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标准为: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65元、155元、145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省标准执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比去年分别增加218.5元、174.8元、131.1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