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市、区)域内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本县(市、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本县(市、区)域内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未分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转卖、退租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成员可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薄以及家庭户内成员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离婚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转卖、退租房屋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四)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说明:对于上述情形因未及时申请户口迁出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害的,户籍地派出所电话告知,对拒不配合可在户籍地公示7日后,将其户口移至公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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