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电话025-57756092、025-57573310(工作日期间)
注意事项:
1. 市有关政策与本政策补助项目相同的,以本政策为准,不叠加享受。
2. 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方可申请相关补助。
3. 购买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90日内需申请房屋登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补助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4. 购买房屋时间认定:预售商品住房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商品房认购并办理合同备案(同时满足);现售商品住房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商品房认购。
5. 购买房屋金额认定:以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发票(不含税金)为计算标准。
6. “卖旧换新”补助对出售自有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顺序不做要求,自有住房出售时间以完税发票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以家庭为单位。
7. 本政策自2023年8月1日执行,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牵头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