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一方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另一方为市外家庭户,或者双方均为集体户的,凭父母双方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一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属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记户口的公民,可以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报出生登记。
申请补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四)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