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太原户口需要带什么证件?
(1)申报人的身份证、属单位或村(居)委会申报的还需要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2)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如无法提供身份证,须申报人书面说明);
(3)公民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4)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死者家属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或社区、居(村)委会证明办理;
(5)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拓展: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节 恢复申报
第二十七条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公民因出国、出境(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回国(入境)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第二十九条 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书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条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恢复申报中发现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有关程序一并办理。
依据:http://heshun.gov.cn/zwgk/zfxxgkml/xrmzfzcbm/18gaj/xxgkzd18gaj/content_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