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关于调整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平均工资数据及省政府最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我市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调整后,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251.17元的3倍,即:27753.51元;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为2020元,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为 20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960元。
二、缴存比例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新开户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
(二)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缴存部分,缴存比例统一为10%。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中心规定及时调整。
来源:兰州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