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协议书;
(二)在国(境)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按规定提交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单位、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以及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确认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已入境的可在该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章;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三)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公民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婚姻状况一栏登记为已婚,当事人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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