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生婴儿登记
前置条件:
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市户籍居民,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在国外定居和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后申请入户的。
所需材料
新生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已入境);(原件和复印件)
新生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和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居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入公共集体户或非直系亲属家庭户提供:父母双方的无房佐证材料;(原件) 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父母双方的无房佐证材料。(原件)
备注说明
集体户、非直系亲属家庭户的父母双方应在本市无房。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定民族成份声明书。
可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或落户地“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