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报销
慢性病待遇:
我市参保居民经确诊患有高血压且达到居民门诊高血压慢性病鉴定标准的,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高血压病Ⅲ期报销比例为70%,报销限额20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下调 20 个百分点。
“两病”门诊保障待遇:
我市参保居民经确诊患有高血压且未达到居民门诊高血压慢性病鉴定标准的,享受“两病”门诊保障待遇。参保居民需携带医保卡前往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由医师按诊疗规范开具“两病”用药处方后,按照“开方即认定”原则,直接申报享受“两病”待遇。“两病”待遇不设起付线,符合范围的降压药即可报销,年度报销限额800元,报销比例50%,同时患有两个病种的,年度报销限额1200元。当年费用不结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