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行“全省通办”并实行“跨省通办”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办事事项,在浙江省内继续实行“全省通办”,同时实行“跨省通办”。
•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且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1. 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2.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 双方自愿结婚。
特别提醒: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暂不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涉外、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