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职工工伤认定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2.提交的材料准确、完整;
3.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退出工作岗位后可以按月享受抚恤金(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以及“本人工资”(概念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确定。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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