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住院起付标准:本统筹地区内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市内省属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中心卫生院)400元;一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2300元为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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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疾病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市级及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一级医疗机构为80%(其中中医医院为85%);二级医疗机构为75%(其中中医医院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60%(其中中医医院为65%)。
参保居民在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及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按湘人社发〔2016〕88号文件及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不含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参加居民医保的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