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申请条件:退伍、复原、转业军人
受理地点:各辖区公安局
受理窗口:户籍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可能有所变更,以实际为准)
申报材料: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落户方户口簿、身份信息更正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身份信息更正证明)、落户介绍信(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