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原文)

地方特产2023-12-05 00:47:41佚名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原文)

  各县(市、区)人社(民政和人社)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6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就业资金在稳就业促创业中发挥更好的绩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月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二分之一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落实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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